上海总站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婚姻法规 | 诉讼知识 | 涉外婚姻 | 国内婚姻  | 继承法规 | 子女抚养 | 律师手记
婚姻新闻 | 法律文书 | 婚姻调查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加盟律师  |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网 >> 婚姻法规 >> 正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郑州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4 02:18:04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
 本站业务范围 本站首席律师推荐

 1、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聘请律师,请查看资费标准>>>
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何疑问请进入在线咨询>>>
师桂乡律师

张守军律师,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十年来,成功办理了相当数量的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电话:
13592448333

师桂乡律师

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快捷高效

电话: 13633864999

热点信息 [详细]

友情
链接

武汉婚姻律师网 金栋法律信息网 大河法律网 河南刑事辩护网 青岛婚姻家庭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婚姻律师网 天坤律师网 北京婚姻律师网 河南114网 南京婚姻律师网
中国婚姻家庭网 深圳婚姻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徐滔法律服务网 郑州网站建设 天津婚姻律师网
关于我们 | 律师加盟 | 网站招聘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www.zz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郑州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婚姻家庭网联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