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站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婚姻法规 | 诉讼知识 | 涉外婚姻 | 国内婚姻  | 继承法规 | 子女抚养 | 律师手记
婚姻新闻 | 法律文书 | 婚姻调查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加盟律师  |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网 >> 子女抚养 >> 正文
 
 

大学生状告父亲索要学费 因年满18岁被判败诉

来源:郑州婚姻家庭律师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24 09:54:13

  小芳(化名)1986年11月出生,2005年8月份考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考上大学本是件高兴的事,然而父亲的“狠心”却让她难以接受。原来,父亲要停止供应她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和学费。

  早在1997年,小芳的父母就协议离婚,但父母约定,小芳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在,考上大学的她没想到也不能理解父亲的决定。

  向父亲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不成,小芳于2006年9月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父亲支付生活费2.4万元、教育费4.22万元。

  小芳的父亲认为,小芳自他与前妻离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一直随他生活。在此期间,他单独承担了小芳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至2004年11月,小芳已年满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他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的抚养义务。

  金水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小芳的情形不符合这些情况,其诉讼请求,该院未予支持。

  对此,小芳不能接受。她上诉称,既然她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由父亲承担小芳未来的一切费用,那么父亲就要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小芳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已无权要求无法定义务的父亲为其负担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费用,遂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安报 记者 张可

    (来源:大河网 记者:张可)

|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责任编辑:
 本站业务范围 本站首席律师推荐

 1、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聘请律师,请查看资费标准>>>
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何疑问请进入在线咨询>>>
师桂乡律师

张守军律师,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十年来,成功办理了相当数量的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电话:
13592448333

师桂乡律师

天坤律师事务所,现任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律师

良好的社会关系,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快捷高效

电话: 13633864999

热点信息 [详细]

友情
链接

武汉婚姻律师网 金栋法律信息网 大河法律网 河南刑事辩护网 青岛婚姻家庭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 广东婚姻律师网 天坤律师网 北京婚姻律师网 河南114网 南京婚姻律师网
中国婚姻家庭网 深圳婚姻律师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徐滔法律服务网 郑州网站建设 天津婚姻律师网
关于我们 | 律师加盟 | 网站招聘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www.zzhyjt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郑州婚姻家庭网 版权所有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全天24小时 ICP备05010616号 友情链接QQ:105908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婚姻家庭网联盟网站